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联合承办的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活动结果公布。我校孙长永教授所著《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谭启平教授所著《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分别荣获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
据悉,本次评选活动评审标准注重司法实务对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检验与科学反馈,坚持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对2017-2023年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的法学论文进行严格筛选,每届各推选出2000篇进入评审,邀请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部门的资深专家,按照专业领域,经过严格的初评、复评、终评等程序,并专门成立由法律实务部门资深专家及科研院所知名学者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论文逐一进行评议,最终评选出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20篇,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20篇。
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论文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作者: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围绕应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产生了一定争议,而多数试点地区出台的实施细则实际上降低了证明标准。在美国的答辩交易制度下,因法官对有罪答辩“事实基础”的司法审查过于宽松,导致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受到有罪判决。德国关于认罪协商的立法和判例并未降低定罪证明标准,但实践中有法官基于司法便利忽视对被告人当庭认罪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法庭上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标准被显著降低,但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心证门槛不能降低。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就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也不意味着法院不可以根据案件特点、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灵活把握,更不意味着把法庭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简单地适用于审前阶段。法庭应当一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确保法定证明标准得到落实。
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论文
《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
作者: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就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相互关系,目前在立法、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区分论”和“同一论”之争。“区分论”乃立足于对我国民法典第102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2条的文义解释,在纵向上切断了非法人组织概念与此前立法的历史脉络,横向上割裂了民法与其他立法的关联结构,无助于非法人组织制度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功能的实现,应予摒弃。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应定位于以体系、历史及目的解释得出的“同一论”。在此基础上,应以“打包”修法方式将主体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统一为“非法人组织”,并通过引入“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无权利能力组织”的立法表达,让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专指特定组织之外的所有组织体,从而实现法秩序中第三类民事主体概念的融贯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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